来源:金融界基金
作者:夏秋
客户买基金亏损,起诉银行索赔成功;银行三次上诉,直接至高院,均驳回维持原判!
基金是风险资产,不是买者自负吗,怎么还能索赔?客户和银行中间发生了什么?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件到底是怎样的?
据北京高院和北京第一中院公布的法律文书(了解详细),原告王某年6月,用96.6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恩济支购买了前海开源基金公司旗下“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年3月28日赎回,本金亏损57.65万元。而在当年(即年),王某将恩济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亏损本金,以及本金自购买该产品到赎回之间的利息。从一审、二审再到终审,判决都是维持原判,银行是过错方,赔偿原告王某损失.9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被告原告激烈交锋,积极举证过错方,堪称经典的案例。
当然,这样的案例并不是首次出现。金融界基金整理资料发现,同类型案件年也在工行身上发生过。两案相同的地方,都是银行在案件中都是过错方,且都未能就其已履行适当性义务完成举证责任。
速读案件六大关键点
银行为何举证失利,典型过错出在哪里?阅读各方书面材料后,金融界基金整理关键点如下,仅供参考:
1、销售产品过程中,银行并没有履行适当性推介义务。
2、操作购买过程中,银行对是否充分告知并无详细举证。
3、举证中,银行就原告职业为金融审判人员且有投资经验为由,就做出原告有丰富的投资经验的结论,同样没有详实举证。
4、银行举证中所提供的“银监会没认定银行存在不当行为”的结论举证结论不明确,存在举证含糊情况。
5、算不算刚性兑付问题,被告以“央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指导意见相悖为由”举证,原告回击“建行恩济支行存在严重违反法定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这和刚性兑付毫不相关。”原告意见被法院采纳。
6、谁主动提出购买基金也是关键,原告被告其实就此项均不能详实举证。但从已有文字资料中看到,原告引谏“以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履行了相应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讲,被告方要详细举证,不过从判决结果来看,银行仍未能提出有效举证。
综上几点我们可以观察到,银行工作人员展业过程中存在了疏漏,进而导致过错明显。
专家说
买者自负前提是卖者尽责
就以上观察,我们也听听业界专家怎么说。
天相投顾基金评价中心负责人贾志认为:“作为高院终审案例,给资管行业敲了警钟。在打破刚兑的大背景下,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基金代销机构要严格执行销售适当性管理办法,准确的识别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产品。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基金销售机构,一味的追求‘客户体验’而‘优化’基金销售流程,是不负责任的。”
“该案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及其过错赔偿原则。”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的张志旺律师分析卷宗后提到,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是建行在代销股票型基金时有没有过错。
张志旺认为,本案建行恩济支行犯的错误,属于“低级错误”,是经办人责任心不强或业务不熟悉造成的。在实际中,基金代销机构包括银行,如果客户在评估问卷中显示是稳健型的,一般要求客户重新评估,直到匹配为止。我们在网上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也常常遇到这种情形。本案中被告建行没有向客户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者说没有留下提供过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证据,更是不应该发生的错误。
看完上面的案例,金融界基金提醒,无论是银行的理财经理还是线上平台的金融产品销售人员,在面对高强度销售任务面前,销售适当性一定要谨记,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这一条真的很重要。对于普通投资人,金融界智能金融博士后研究员贾晓亮则建议,若您有投资理财的需求,不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