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李树超
中国基金报记者从市场人士处获悉,近日,中国证监会继续扩大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在前期嘉实基金、华夏基金、中欧基金、南方基金、易方达基金等基金公司参与试点基础上,完成腾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试点备案。
此次三家试点机构均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此举将有助于推动基金销售机构转变业务模式,将收费方式从收取申购赎回等产品销售费用调整为按投资者保有资产规模收取投资顾问费的方式,逐渐培育代表投资者利益的市场买方中介机构。
据了解,后续,证监会还将继续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原则,审慎稳妥推进其他类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并及时评估总结运作情况,优化方案。
公募买方投顾背景资料补充:
中国证监会机构部10月份发布了《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行业期待已久的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将正式落地。其中,嘉实、华夏、易方达、南方、中欧等基金公司已经申请试点并完成备案,将正式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
推出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正是落实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升公募基金行业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的能力的重要举措。
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一是让专业的投资顾问辅助投资者做出基金产品投资决策并监督执行,提高投资者投资的纪律性,适度抑制投资者追涨杀跌行为。二是适度扭转销售机构的行为,将收费模式从收取申购赎回等交易型费用调整为按保有规模收取的方式,使中介机构与投资者利益保持一致,逐步培育代表投资者利益的市场买方中介机构。
市场买方中介又可代表投资人推进基金管理人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使得基金投资者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逐渐形成投资者、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资本市场之间相互促进、多方共赢的局面,推动个人储蓄资金和市场短期交易资金通过专业管理机构向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转化。
公募投顾试点意义:
让投资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从中长期投资收益看,权益类基金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表现,但实践中,大量普通投资者却缺乏同样的感受,往往未能获得良好回报。
数据显示,历经12年沪指仍在点徘徊,但不少股票在同期创出历史新高,更多的主动权益基金净值突破年高点,斩获了不俗的长期回报。作为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公募基金秉持“研究创造价值”理念,带来的投资收益成绩显著跑赢了市场指数,公募基金长期投资优势正在越来越多地得到市场的验证。
但是投资者纷纷反映,并没有感受到这部分收益。一方面,这与投资者持有基金期限过短、频繁申赎有很大的关系;另一方面,在以往卖方主导的基金销售模式下,销售人员过度营销以及投资者缺乏长期投资心态也是重要原因。
如何让专业管理运作下基金产品的收益,真正成为投资者的真实收益,让投资者能够借助专业力量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亟待解决。而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正是解决上述问题的积极尝试。
《通知》还指出,证监会将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原则,有序推进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并及时评估总结运作情况,优化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扩大试点范围。
基金销售“革命”来了!究竟投顾试点如何做?普通投资者如何参与?
1、投顾业务“先行试点、稳步推开”
通知称,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将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步骤实施,监管部门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开。机构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应当经监管部门备案。
点评:目前基金公司、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证券公司等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都有较高布局欲望。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步骤来看,试点情况较好,以后其他机构也可以申请这一业务,全面铺开。
2、试点机构的六大要求
《通知》涉及的内容对试点机构的相关规定也做了明确的要求:
1、具有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业务资格;
2、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客户基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其销售子公司申请的,应具有较强的合规风控及投资者服务能力;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的,非货币基金保有量不低于亿元;
3、合规记录良好;
4、具有高质量的基金产品研究团队,与业务开展相匹配的投资顾问人员,以及与其拟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技术能力;
5、业务方案完备,业务制度健全,能够确保客户利益优先原则,有效防范利于冲突和防控各类风险;
6、支持业务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
符合第1至3项条件且客户数量达到1亿人的机构,可设立子公司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该子公司应当符合第3至6项的条件。
监管层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相关机构的试点方案及准备情况进行审议,确定具备试点条件的机构。
点评:对试点机构要求整体要求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客户基础,以及高质量基金产品研究团队等,对第三方机构有明确的非货币基金保有量要求。而对客户数量达到1亿人的满足条件机构,可以设立子公司开展基金投顾试点。
3、可开展管理型投顾业务
通知规定,基金投顾试点机构从事基金投顾业务,可以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向其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标的应为公募基金产品或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根据与客户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策略,试点机构可以代客户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开展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
点评:管理型投资顾问业务可以代客户布局具体品种、数量、时机等决策,可以直接代客户进行申、赎、转换等,也就是“全权委托”模式。
4、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
通知规定:试点机构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为客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识别、评估和处理利益冲突、强化从业人员行为管控、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点评:做投资顾问业务,一定要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将持有人利益放在首位。
5、要履行适当性义务
通知要求,试点机构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全面了解客户情况,深入评估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准确界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和风险特征,向客户提供符合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试点机构应当定期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再评估,发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可能产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启动评估并更新风险等级。
试点机构应当合理评估、准确界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法律法规对特定基金品种合理投资人范围有特别规定的,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点评:要根据客户实际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投资目标等开展投顾业务。
6、不得承诺收益或作出保本承诺
通知规定,试点机构进行业务宣传推介应当客观、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不得承诺收益或作出保本承诺,不得直接或间接提及模拟业绩、为个别客户创造的收益,不得预测未来业绩。提及过往业绩的,应当为1年以上的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整体业绩,并向客户特别提示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为其他客户创造的收益并不构成业绩表现的保证。
试点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通过风险揭示书等向客户充分揭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并以显著方式提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与单只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存在差异,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试点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说明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尚处于试点阶段,存在因试点资格被取消而不能继续提供服务的风险。
点评:不得承诺收益或作出保本承诺,提及过往业绩的,应当为1年以上的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整体业绩,值得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