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首页

首页 » 常识 » 常识 » 收藏金融借贷纠纷常见问题及裁判规则梳理
TUhjnbcbe - 2020/10/26 4:47:00
北京治疗白癜风手术需多少钱 http://pf.39.net/bdfyy/

为使金融借贷业务各方当事人熟悉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在开展业务和发生纠纷时能够谨遵法律规定,合理规避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失,进而共同推进借贷业务的良性发展,林州市人民法院金融案件审判团队针对常遇问题梳理出相关裁判规则,推送并以供参考:

将已签字的空白合同交给对方,可以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

(一)

雷某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包括《保证合同》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

(二)

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方晗主张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的主张是否成立,二担保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关于方晗主张借贷双方存在骗取保证人担保的问题,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

(三)

岳怡在诉讼中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合同的内容系事后填写,且即使为事后填写,岳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及盖章的法律后果,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岳怡认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属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

诉讼时效从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之日起中断,即使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也仍能引起中断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据此,诉讼时效应从人民法院收到原告递交的起诉状的时间引起中断,即使原告的起诉最终因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法民申号

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本案借款到期日为年4月16日,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年4月17日至年4月16日,因原告已在保证期间内即年8月12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之规定,从原告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即年8月12日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院于年10月21日做出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后原告又于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各被告承担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原告起诉重新计算,原告于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王五建等应当对被告王广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豫民初号

时效内催收共同保证人之一,时效中断效果及于其他保证人。

构成连带共同保证的两保证人,债权人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内对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债权的,应认为该权利主张对两保证人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未被直接主张权利的保证人行使时效抗辩权不应被支持。

()民提字第号

签订借款合同并确认收到贷款,以贷款账户非自己申请开立、未收到贷款而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某信用社与王某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并通过转账方式向其银行账户转入款项30万元,王某在存款凭条上签字予以确认;同时,原告提供的《借贷业务首次检查报告书》和“是否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合法使用贷款”等检查内容进行首次检查时,王某予以确定。因此,可以认定王某收到案涉贷款并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王某以其银行账户的开户申请书非本人签字而辨称未收到贷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豫05民终号

银行不知借名贷款事实,名义贷款人还款责任不当然免除。

实际用款人与名义贷款人事先约定由后者将从信用社所贷款项后交给前者使用,前者承担最终的还款责任。若信用社对该约定并不知情,尽管实际用款人因该“借名贷款”事宜被另案认定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但不影响名义贷款人与信用社所签订借款合同效力,名义贷款人仍应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

()最高法民再75号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下所签合同有效并应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王刚辩称涉案借款是被告任云和银行商量的套被告王刚了,被告王刚年轻不懂,只是去银行签了字、办了卡,根本不知道借款的数额,也不是借款的实际用款人,不知道被告任云借款的用途是什么,而且被告王刚家庭困难,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对此本院认为,被告王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使用自己本人身份资料并亲自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能够预见,因此,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与被告王刚之间形成了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刚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陕民初号

银行按正常手续放贷,借款人被认定骗取贷款罪,借款合同有效。

(一)

虽然借款人为了在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虚假材料,并最终骗取了银行贷款,然而只要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是按照银行正常的放贷手续办理,且并无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骗取贷款不法行为的,贷款合同有效,并且银行作为被欺诈方享有撤销权。

()鲁民终号

(二)

根据()浙刑初XXX号刑事判决,吴旭东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原告贷款,现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或其工作人员在贷款过程中存在不法行为,原告仅是受欺诈的对象,其与通盈商贸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原告至今未行使撤销权,故案涉贷款合同合法有效。担保合同系当事人自愿签订,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法规强制性规定,亦属合法有效。吴旭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应在保证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浙刑初xxx号刑事判决责令吴旭东向原告退赔万元,为免原告获得超过合同约定的经济利益,故吴旭东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刑事案件已退赔部分,可予扣减。

()浙民初号

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用途,实际借款用途与借款人申请时拟定用途不一致,并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

本案借款合同并未约定借款用途,《最高额抵押合同》中也未就借款用途进行限定,故即使宜昌农资公司实际借款用途与申请时拟定的用途不一致,也不影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吉信资产公司、供销联营公司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

银行故意以“还旧借新”的方式达到“短贷长用”的目的,借款合同依旧有效。

上述情形违反了《商业银行法》有关贷款审查、审批的相关制度规定,该法属于金融行*管理性规定,不属于贷款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45号

在规定时间内未交鉴定费用,使鉴定机构鉴定程序无法进行,鉴定程序终止。

被告杨帮群辩称其没有为被告杨朝玉提供担保,担保合同上的名字和手印都不是其签的和按的,且向本院申请对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的签名和手印进行司法鉴定,但因拒绝缴纳鉴定费致使鉴定终止,视为其鉴定的权利的放弃。其在二审重提要求鉴定事项,纯属浪费司法资源,本院依法不予准许。

案号()鄂03民终号

信用社改制形成的承接法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承接不属于债权转移的情形。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湘潭天易农商行主体是否适格?根据年7月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批复文件,经该局批准原湘潭信用社及其所辖农村信用社(分社)自行终止,债权债务由原告湘潭天易农商行及辖内分支机构承接,故两被告与原汾水信用社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并也由原告承接,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对原、被告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辩称原汾水信用社与原告系不同的法人机构,债权转移需要经两被告的同意且通知两被告,因原湘潭信用社及所辖农村信用社在原告及其辖内分支机构开业的同时已自行终止,原告实际上系原湘潭信用社完成内部改制后所形成的承接法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承接并不属于债权转移的情形,因此不适用债权转移的法律规定,故对被告的上述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湘潭天易农商行对该案享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湘民初号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判原则适用

为应对年新冠疫情,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规定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等措施,有利于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维护经济稳定发展局势。但因上述《通知》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法规,不具备强制性效力,无法作为借款人违约情形的法定免责事由。

(民事审判二庭金融审判团队整理)

1
查看完整版本: 收藏金融借贷纠纷常见问题及裁判规则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