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与证券法点评
私募基金产品按照投资类型划分可分为证券类、股权类、其他类和资产配置类;按照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在实务操作中,契约型基金以及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形式较为常见。
相较于其他组织形式的基金产品,契约型基金具有操作简便、设立时间短、成本低等特点。本文主要将从现行有效法律规定、自律规则针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产品的要求出发,从设立、募集、管理及退出等方面进行对比梳理,以期对读者更深一步了解契约型基金组建的相关特殊要求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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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设立
契约型基金通过基金协议设立,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无需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契约型基金的这一特点可使得契约型基金的设立不受到目前相关工商主管机关严控投资管理类企业设立的限制,但同时,因契约型基金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故在进行对外股权投资时,基金管理人通常会代契约型基金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完成工商登记,造成基金财产被基金管理人代持的客观事实,从而引发一定风险。
表一:不同类型基金设立要素对比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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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
在基金募集方面,契约型基金与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在投资者人数、是否穿透核查、能否扩募、募集完毕的认定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表二:不同类型基金募集要素对比分析表
首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年版),契约型基金募集完毕系指”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故契约型基金需在全体投资人均完成出资义务后才认定为募集完毕,方能申请基金产品备案;其次,尽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年版)规定,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不进行托管,但是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在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解读的培训中解释,我们认为,在实务中,监管部门还是按照契约型基金均需委托基金托管人的口径进行风险控制。此外,根据最新的实务经验,目前绝大部分商业银行在开展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时都非常谨慎,并且提出了“存在自然人投资者即不接受托管”、“基金管理机构为民营企业即不接受托管”等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需担负起相应的基金管理责任以开展基金具体经营与投资活动。在如何对投资事项进行决策,如何划分权责范围、税收承担方式等方面,契约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具有如下差异:
表三:不同类型基金管理要素对比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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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
关于契约型基金参与pre-IPO项目投资的特殊要求
“三类股东”系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参与pre-IPO项目的投资,可能会对项目上市造成障碍,原因如下:企业在IPO申报过程中,可能因“三类股东”的存续期到期、份额或收益权转让等造成股权变动,易引发监管部门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是否稳定产生质疑。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核查披露相关信息。但此仅对拟上市企业新三板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明确了监管口径及相关核查要求,对于其他企业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策暂未明确。因此若契约型基金拟投pro-ipo项目,可能对项目的上市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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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退出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伙型私募基金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在清算、注销时的差异如下:
表四:不同类型基金退出要素对比分析表
此外,除上述表格中列明的自行清算方式外,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针对公司、合伙企业陷入僵局时的强制清算进行了规定,具体为:
1、关于公司的强制清算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修正)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第十五条确认,“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2、关于合伙企业的强制清算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除以上情形外,实践中,导致公司或合伙企业强制清算的事由还有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等事项无法获得股东会、合伙人大会通过,即出现“自行清算僵局”。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年11月9日发布)中,将“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列为强制清算的一项理由。但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陷入僵局时如何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中,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解散可视为基金合同的解除,投资人可通过提起基金合同解除之诉达到解散契约型私募基金,分配基金财产的目的。3、关于公司型基金或合伙企业型基金的注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此外,根据工商总局于年12月下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工商主管部门在该文件中将强制清算程序与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进行衔接,简化登记程序,提高了登记效率。成功之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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