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茂”商业标识共存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后登记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综合考虑在后企业字号登记注册之时,在先商业标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领域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后企业字号是否具有攀附在先商业标识的故意,是否在经营中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网站名称等商业标识,其受保护的范围不应超出注册商标受保护的范围。受该条文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混淆行为,不能扩张至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领域。
裁判文书摘要案号
()沪民初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金民珍审判员:倪红霞审判员:陆光怡书记员
孙奇珺
当事人
原告: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咏,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从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茂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小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江苏金茂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金茂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注册商标享有的许可使用权;
二、被告江苏金茂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元、合理费用,元,共计,元;
三、被告江苏金茂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其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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