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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27 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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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发布一份民事判决书。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被告为山东大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盛橡胶有限公司、李晓亮、庞丽。

据了解,年11月29日,大王实业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前者向后者借款万元。

借款期限,为年11月29日至年11月26日。

山东宏盛橡胶有限公司、李晓亮、庞丽,作为担保人,签订了保证合同。

到目前,借款利息支付至年11月20日,本金未偿还。

因大王实业未依约按期足额支付借款利息,故原告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收回借款。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还款明细等。

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及保证人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故法院判决,被告大王实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

同时,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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