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发布一份民事判决书。
原告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
被告为山东华强铜业有限公司、山东鑫鑫橡胶有限公司、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韩艳芳、王华强。
据了解,年5月28日,山东华强铜业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
原告同意对华强铜业发放金额为万元的贷款。
贷款到期日,为年5月27日。
双方约定年利率为6.%,如还款逾期,则按年利率8.%计算。
年5月2日,鑫鑫橡胶、山东金旺达轮胎、韩艳芳、王华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之后,原告如约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年6月25日,山东华强铜业偿还利息1元;
年8月5日,偿还利息1元;
年9月10日,偿还利息.91元;
年10月23日,偿还利息.53元;
年12月25日,偿还利息元;
年4月23日,偿还利息.46元。
该公司至今没有偿还其余本息,担保人也没有履行保证义务。
因此,原告将借款人及担保人告上法庭。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本金利息明细等。
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故依法判决,被告山东华强铜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
被告山东鑫鑫橡胶、山东金旺达轮胎、韩艳芳、王华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保全费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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