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阿某在年间因经营超市乡伊宁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但因经营不善导致超市收益严重亏损,所借的贷款也无力偿还。原告将本案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18万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在站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制定还款计划,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阿某自年3月起每月偿还借款及其利息元,直至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为止,本案也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编辑: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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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张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