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别人的钱”变成“自己的钱”?
——“金融巨兽”是如何长大的?(二)
文/周跃立
做生意是需要本钱的,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但是,常识就不可以挑战吗?常识就不可以突破吗?这对许多人是不可想象的,但对于有些人,不仅可以想象,而且敢于尝试,不仅敢于尝试,而且会成为家常便饭,不仅敢于挑战常识(底线),而且可以把它做成功。这就是在急速转型的中国,天天都在发生的事情。
有些脑筋稍微灵活一点的人,可能马上就会想到:自己没有本钱,难道不可以向别人借钱吗?不是有那么多靠借钱做生意的人吗?而且,有好多大老板(比如像李嘉诚之类),一开始的时候也是没有钱,也是靠向人借钱才开始起步的吗?我个人认为,这种思维方式是没有错的,至少是敢想,而且敢做,只要没有突破做人的底线(有借有还)和法律的限制,都是可以做的。
做生意要有本钱,做大生意就必须要有大本钱。那么,要到哪里才能搞到那么多钱呢?最方便、最有效、最快捷、最合法的办法,就是拥有一家自己的银行!
国际金融界有一句流传甚广的名言:“抢劫银行的最好办法,就是拥有一家自己的银行”。这句话的真正含义(关键点),就是“通过银行可以合理合法地从社会吸取无穷多的资金”。如果用金融界的行话来说,银行处于金融产业链的上端——资金来源端(保险公司也是,它的来源是保费)。在这个意义上,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一张金融牌照会那么值钱?那么稀缺?国家甚至不惜用刑法的手段来打击这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也就可以理解,来自京城拥有中国最高权力背景的安邦集团,为什么会看上成都农商银行,这家偏居西南一隅的小银行了。
有了这张银行牌照,有了这样一个吸金平台,就意味着可以合理合法的从社会上吸取大量的低成本资金,用于今后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金融界的宏大战略工程(事后安邦的操作,也完全符合这一逻辑)。有了银行牌照,再加上安邦背后强大的*商关系,可以吸收的资金就是天文数字,而且全部是合法的。而别人,如果没有银行牌照,不管他有通天的本领,只要涉及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马上就有一系列的罪名在等着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等。面临的刑事处罚可以直至杀头。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浙江本色集团吴英一案,以及更为久远的长城公司沈太福一案,都是血淋淋的前车之鉴。
有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理论上就可以做大生意了,甚至可以“收购”全世界。但是,做银行可能有些不同。因为银行资金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身家性命,所以法律对于做银行(的本钱)有特别的限制。换句话说,法律规定,如果要创立一家银行,不仅要有法律规定的本钱(资本金),而且这个本钱必须要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最低限度(资本充足率)。
话说到这里,就必须回到本文的开头,在一般意义上讲,开始做生意用借的别人的钱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做银行就不行。因为法律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这样的底线是无法逾越的。这样的问题,对于学院派的读书人,或者说对于法律意识、边界意识、底线意识很强的人,就是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但是对于另外一种人,就基本不是什么问题。
在他们的眼里,钞票就是钞票,钱就是钱,上面又没有写字,谁知道是我的还是向别人借来的?(这种思维方式,倒是暗合了法律上对货币的一种定性:货币是一种种类物,相互之间可以完全替代,在没有被特定化之前,“此钱”与“彼钱”是没有区别的)。即使法律有规定,只要在钞票上没有写“属于谁谁谁”的字样,别人的钱就有可能变成我自己的钱。这样的观念和认识是否正确,是否合法暂且不论,因为已经涉及到一个稍微专业一点的问题:“债权资金“与“股权资金”的关系问题。用通俗的语言表述:就是“别人的钱”与“自己的钱”在法律上的界限到底在哪里的问题。
从社会上吸收的资金(存款),实际上就是向别人“借来的钱”(这里不讨论进入银行账户之后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法律表述叫做“债权资金”。但是,要用作开办银行的资本金,法律规定应当是自己的钱,法律表述叫做“股权资金”。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在有些人看来是非常清楚的,但在另外一些人看来,就不是那么清楚,或者说,他们认为这两者之间是很容易进行转换的。至于这两者之间如何进行转化,涉及到操作层面的问题,也可以说是一个会计层面的资产负债表的腾挪问题。而这种转换是否合法,在法律上可以说比较清楚,也可以说比较模糊,至少在法理上和法律规定上,都存在一些漏洞和可以探讨之处。
也许可以这样说,现今中国社会上已经长大的这些“金融巨兽”(比如安邦,明天系,海航,中民投,华信等等)都是通过“债权资金变为股权资金”这样的路径来进行操作的。具体的说来,就是用合法的渠道,获取社会资金(存款或者保费),在影子银行(另文专述,此处从略)的掩护下,通过各种眼花缭乱的通道和嵌套等系列操作手法,在会计上就体现为在资产负债表上不断地腾挪,最后把真实的债权资金,就变成了形式上的股权资金。从而达到了“把别人的钱变成自己的钱”这一目的,也就达到了监管部门要求的法定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这个要求一旦达到,又能够获取新的金融牌照,拿到新的金融牌照之后,又可以如法炮制,从社会上吸取更多的资金,然后又把债权资金变成股权资金,又可以获得新的牌照。从而形成了一个在理论上可以无限循环无限膨胀的模式,“金融巨兽”就是这样长大起来的。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安邦用区区10亿元,就可以在短短的时间之内,迅速膨胀到一个2万亿元的金融帝国。
多年之前,我曾经听到一位小老板跟我吹嘘他的发财之道。他说自己开始并没有多少钱,只能把仅有的一点钱,按最高的比例到银行去做按揭,拿到了房产之后,又用这些房产做抵押,再到银行贷款,然后用贷款再去做银行按揭,又会获得更多的房产,如此循环往复,他的资产规模在短短几年就迅速的成几何级数的增长(特别说明:这种做法在现在已经行不通了)。
当时我就在想,除了银行的规章制度不够完善之外,为什么这些老板们总是能够在现行的法律*策和规章制度当中找到发财机会呢?为什么那些饱读诗书,满腹经纶的专家教授们,却从来发现不了这些问题呢?前不久一位律师在跟我谈到同金融机构打交道时的感悟,说到一个问题,他说我们这些学法律做律师的,往往都会被条文和理论限制了思维,而这些老板和金融机构的员工,在这些方面上所表现出的智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大大超出我们想象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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